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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街商铺交不交物业管理费案例

更新时间:2018-08-17     浏览:640次

案情:  

小张于去年3月购买了一处较旺的临街商铺,每月收租4000元的投资回报让他很开心。但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纸《缴费通知书》让小张立刻傻了眼,乖乖,每月物业管理费高达400多元,差不多是收入的一成了。小张认为我的商铺是临街的,小区的保安、绿化、保洁我都享受不上,我可以不要什么物业管理,更何况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还是住宅的三倍,真让小张心疼不已。抱着临街商铺不需要物业管理的信念,小张把多次收到的《催缴通知单》扔进了废纸篓。物业管理公司把欠费的小张告到了法院。

争议:

  小张认为:

  自家的店铺只需自己管理,只要做到*规定的门前三包就行。何况自己又未曾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店铺内外进行管理,没理由要交费。 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:

  既然已经和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《物业管理合同》就应按合同规定行事,临街商铺业主也是业主,不能单方违约不付费。而且临街商铺人流多而杂,对水电的使用要求较普通住宅要高,管理的难度也更大,*规定商铺物管费比住宅高,这是考虑到对商铺的管理成本和商铺业主受益情况的因素。面对小张拿出的*规定,物业管理公司也搬出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2003年9月1日施行),说明商铺业主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费之列,主张小张应按时交费才能保证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,进而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。

裁决:

  法院审理后认为,案中的《物业管理合同》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。国务院颁布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设定了业主的交费义务,并无区分物业的类型和小区内的座落位置。临街商铺是小区物业的一个组成部份,并不能独立出去。最终,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胜诉。

  律师答疑:

  临街商铺位于小区范围内,其位置在小区的边缘,位置不同,但交费义务相同。因为该物业与所在楼的其他住宅共用楼房本体及供水、供电、排污等公共设施,即临街商铺与小区其他非临街住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,而不是独立的,因此临街商铺也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,自然其业主也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。


  物业管理集中反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,即一定物业区域(如同一小区)的业主共同消费、共同付费,谁也不能以自己“不要物业管理”为借口逃避交费义务,这一道理不仅适用于物业位置是临街还是在小区内部,也适用于物业类型是住宅还是商铺,物业的业主是居住还是闲置等等,只要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(即拥有的房屋在结构上毗连的各业主),都应当承担起分摊物业保值、增值所需开支(主要为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等)的法定义务。

  法规链接:
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2003年9月1日施行)第七条

 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履行下列义务:

  (一)遵守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
  (二)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

  (三)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

  (四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

  (五)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;

  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2007年10月1日施行)第七十二条第一款

 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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